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3356-2022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说明和指标权重。
本文件适用于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和指导开展新型智慧城市的规划、设计、实施、
运营与持续改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1000—201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GB/T 33171 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
GB/T 37043 智慧城市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3704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城市 smart city
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
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市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可
持续发展的一种创新型城市。
注 1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智慧城市定义为:"在已建环境中对物理系统、数字系统和人类系统的有效整合,从而
为市民提供一个可持续的、繁荣的、包容性的未来"[ISO/IEC30182:2017,
定义2. 14]。
注 2 : ITU-T
(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强调可持续发展,将智慧可持续发展城市(smart
sustainable city)作 为
术语定义为:"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手段来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运营和服务效率以及城市竞争力,同
时确保满足当代和后代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方面需求的一种创新型城市”[ITU-T
Y.4900/L.1600,定 义 3.2.2]。
[来源:GB/T 37043—2018,2.1.1]
3.2
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smart city operation center
基于城市运营需求,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已有资源,实现城市各方面信息和运行状态的展示,通过指
标体系和分析模型为城市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对城市事件进行管理、预防、监测、跟踪和指挥处理,实现
高效统一的联动,并能够联系智慧城市不同系统的高度智能化运行监视和指挥调度中心。
[来源:GB/T 37043—2018,2.4.7]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356—2022
APP: 应用程序(Application)
AR: 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
LED: 发光二极管(Light-Emitting Diode)
VR: 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
5 指标体系
面向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见图1。
根据图1,面向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描述如下:
a)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包括客观、主观两类指标;
b)
客观指标包括惠民服务、精准治理、生态宜居、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信息安全、
创新发展8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
c) 主观指标设有1个一级指标"市民体验",1个二级指标"市民体验调查"。
style="width:11.94722in;height:6.11389in" />
图 1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在图1体系框架下,结合县域智慧城市特点,形成了县域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见附录
A。
6 指标说明
6.1 评价表中表头信息说明
评价表中的表头说明如下。
a) 指标编号:
1) L:一级;
2) P:二级;
3) A:三级指标。
b) 指标名称:评价指标的名称。
c) 计算方法: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GB/T 33356—2022
d) 数据要求:评价指标中数据的要求。
6.2 惠民服务
6.2.1 政务综合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综合服务"一网、
一门、 一次"的情
况。评价指标见表1。
表 1 政务综合服务评价指标
LIP1-A1
|
一网办理率
|
分项分数=40%×(可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
台、移动端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
服务事项总数)×100
|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政务服务事项,本分项中的政
务服务事项总数由各省市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不宜网上办理的
政务服务事项除外。
一网办理是指实现从网上咨询、网上申
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应
上尽上、全程在线"。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1-A2
|
一门可办率
|
分项分数= 30%×(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
数)×100
|
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分项 L1P1-A1要求相同。实现线下一站式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可以在同一 地点或同一窗口即可办结的政务服务
事 项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1-A3
|
一次办结率
|
分项分数=30%×(实现“一次办结”的政务
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
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分项 L1P1-A1要求相同。实现“一次办结”
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在办理政务服务 事项时,精简办事环节和材料,通过网
上办理、容缺办理、快递服务等方式,实
现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结"。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2.2 交通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评价指标见表2。
GB/T 33356—2022
表 2 交通服务评价指标
L1P2-A1
|
城市交通运 行指数发布
情况
|
分项分数=25%×(b₁+b₂+b₈)
bi:①城市交通公共管理部门按照GB/T
33171计算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建成城市交
通运行指数公共平台(15分);②城市交通运
行指数公共平台具有综合多数据源实时计
算(10分)、即时和回溯监测(5分)、预测(10
分)、预警(10分)、事件分析(10分)等能力。 总计60分,不满足b₁
中①项得0分,即本项
整体不得分
b₂ :具有公共发布能力[通过可变情报板(6
分)、移动通信终端APP(总计5分,其中,自
发布2分,每多1个社会APP平台发布加1
分)、网站(4分)、广播(3分)、电视(2分)等
公共媒体发布],总计20分
b₂ :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分析与发布达到次干
路以上[快速路(5分)、主干路(5分)、次干
路(10分)],总计2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2-A2
|
实时信号配时
系统覆盖率
|
分项分数=25%×(配置实时信号配时系统
的交叉口数量/信号控制交叉口总数)×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IP2-A3
|
公共汽电车 来车实时预
报率
|
分项分数=25%×(0.5×b₁+0.5×b2)×100 bi: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可
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公共汽电车
线路数/公共汽电车线路总数)
b₂ :公交电子站牌覆盖率=(城市建成区拥
有通过信息电子屏、LED站牌形式实现公交
车到站信息实时发送的“电子站牌”综合计
数/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数)
|
"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线路 数”指该线路上的所有站点均能够通过
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电子站牌等一种 或多种方式提供公共汽电车实时行驶
或到站信息服务的公共汽电车线路。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IP2-A4
|
城市停车信
息服务覆
盖率
|
分项分数=25%×(联网的具备停车信息服
务的公共泊位数量/城市公共停车场及路内
停车的公共车位总数)×100
|
"联网的具备停车信息服务的停车场" 指城市内联网的能够为停车者提供车
位数量动态信息、辅助指示停泊位置等
信息服务的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 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
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
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路内停车位"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 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
车空间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6.2.3 社保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社会保障领域拓展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联动的情
况。评价指标见表3。
表 3 社保服务评价指标
L1P3-A1
|
街道(乡镇)
社区(行政
村)社保自助
服务开通率
|
分项分数= 40%×(0.5×b₁+0.5×b₂)×100 bi:街道社保自助服务开通率=(开通社保
自助服务的街道数/街道总数)
b₂ :乡镇社保自助服务开通率=(开通社保
自助服务的乡镇数/乡镇总数)
|
社保自助服务方式包括社会保险自助 服务终端、社银服务自助终端等。暂不
对开通的业务种类和设施数量进行
要 求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3-A2
|
社保异地业 务联网办理
情况
|
分项分数=40%×b
b:通过与部、省级异地业务联通,实现社保
关系转移、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资格协助认证、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养老保
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等4项异地业务的联
网办理情况。实现1项异地业务办理得25
分,满分10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3-A3
|
社保服务渠
道多元化
情况
|
分项分数=20%×b
b:通过互联网、自助服务一体机、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移动通信终端APP、热线电话等
服务模式,每实现1项创新服务模式得20
分,最高得分10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2.4 医疗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智慧健康医疗的便民、惠民服务,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情况。
评价指标见表4。
表 4 医疗服务评价指标
LIP4-A1
|
社区医院及 一级以上医 疗机构电子 病历普及率
和互通率
|
分项分数= 30%×(0.5×b₁+0.5×b₂)×100
bi:社区医院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电子病历
普及率=(已建立电子病历的社区医院及一
级以上医疗机构数/辖区社区医院及一级以
上医疗机构总数)
b₂ :社区医院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电子病历
互通率=(能互通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数/辖
区社区医院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4 医 疗 服 务 评 价 指 标 (
续 )
LIP4-A2
|
二级以上医 疗机构预约
诊疗率
|
分项分数= 30%×(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预约诊疗人次/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诊
疗人次)×100
|
预约诊疗包括通过电话、网站、移动通
信终端APP等进行预约的挂号,在医院
现场挂号预约的不计算在内。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评
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数据
|
L1P4-A3
|
居民电子健
康档案建
档率
|
分项分数=20%×(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
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是指通过入户服务 (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
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 人员为常住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包
括并不限于个人电子健康档案、户籍家 庭电子健康档案、网格化管理的电子健
康档案、小区(村)电子健康档案等),并 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
填写相应记录。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 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
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4-A4
|
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提 供远程分级
会诊的能力
|
分项分数=20%×(提供远程分级会诊服务
的三级医疗机构数量+提供远程分级会诊
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数量)/辖区内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总数量×100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
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0号)对分级远程会诊要求。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2.5 教育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教育专网和利用网络开展学习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5。
表 5 教育服务评价指标
L1P5-A1
|
教育专网覆
盖率
|
分项分数= 50%×(教育专网联通的学校和
教育机构数/学校和教育机构总数)×100
|
范围为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IP5-A2
|
师生网络学 习空间覆
盖率
|
分项分数= 50%×[(教师开通网络学习空
间的教师数+学生开通网络学习空间的学
生数)/(教师总数+学生总数)]×100
如“(教师开通网络学习空间的教师数+学
生开通网络学习空间的学生数)/(教师总
数+学生总数)"比率如超过1,则按1取值
|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https://siduwenku.com/search?f=new&wd=%E8%81%8C%E4%B8%9A%E9%99%A2%E6%A0%A1)、高等
学 校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6.2.6 就业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就业服务便捷化、多元化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6。
表 6 就业服务评价指标
L1P6-A1
|
街道(乡镇)
社区(行政
村)就业服务
信息系统使
用率
|
分项分数=50%×[使用省级或市级统一 的
就业信息系统延伸至街道(乡镇)社区(行政
村)/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总数]×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6-A2
|
就业服务渠
道多元化
情况
|
分项分数=50%×b
b:通过互联网、自助服务一体机、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移动通信终端APP、热线电话等
服务模式,每实现1项创新服务模式得20
分,最高得分10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2.7 城市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互联网十"城市服务,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实现城市服务与信息通信技
术深度融合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7。
表 7 城市服务评价指标
L1P7-A1
|
基于移动终 端的互联网 城市服务提
供情况
|
分项分数= 50%×b
b:得分由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组成
基础部分:生活缴费(至少包含水、电、燃气
缴费)、医院预约挂号(覆盖90%二级及以上
医院)、机动车违法查询、机动车罚款缴纳、
客运交通购票、主要景区购票(覆盖90%三
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问题投诉等生活类
服务,以及社保查询、公积金查询、税务服
务、出入境业务、婚姻业务预约、生育证件业
务、机动车及驾驶人证件业务、环保问题举
报等政务类服务,以上15项业务通过互联
网每开通1项得2分,满分为30分
加分部分:基础部分以外,通过互联网开通
的其他城市服务每实现1项得2分,满分为
70分,超出35项按满分70分
|
基于移动终端的互联网城市服务是指 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可以使用的生活类
和政务类服务。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7 城市服务评价指标 ( 续 )
L1P7-A2
|
基于移动终 端的互联网 城市服务公
众使用情况
|
分项分数= 50%×(通过互联网注册使用城
市服务的用户数量/城市常住人口数
量)×100
如“通过互联网注册使用城市服务的用户数
量/城市常住人口数量"大于1,则按1取值
|
城市常住人口数取最近一次年度统计
数 据 。
通过互联网注册使用城市服务的用户 数量取互联网城市服务相关平台的注
册用户数量。此处的城市服务指L1P1-
A1中基础部分的服务。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2.8 养老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8。
表 8 养老服务评价指标
L1P8-A1
|
养老管理服
务支持情况
|
分项分数= 50%×(b₁+b₂+bs)
b₁ :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医疗、社
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的推进情
况,每实现1类信息资源对接得10分,支持
4类及以上信息资源对接得40分
b₂ :健康养老数据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以及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社区及市级智慧健
康养老应用系统集成,对接辖区内各级医疗
机构及养老服务资源,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
测机制,整合信息资源。支持得20分,不支
持 得 0 分
b:通过信息化手段支持老年人健康管理、
老年人福利补贴、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发放等服务提供支
持的情况,每支持1项服务得10分,支持4
类及以上服务得4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8-A2
|
智慧居家养
老服务情况
|
分项分数= 50%×(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
社区/辖区社区总数)×100
|
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至少需要具备以下
功能:对老年人提供安全预警和健康监
控等功能。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2.9 无障碍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的帮扶情况。评价指标见表9。
GB/T 33356—2022
表 9 无障碍服务评价指标
L1P9-A1
|
互联网无障
碍访问情况
|
分项分数=50%×(b₁+b₂+b₃)
bi:城市政府主门户网站和移动终端支持无
障碍访问情况,支持得50分,不支持得0分 b₂
:城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和移动终端支持无 障碍访问情况,90%以上部门支持得30
分,60%以上部门支持得20分,30%以上部
门支持得10分,30%以下部门支持得0分
b,:城市主流新闻媒体网站支持无障碍访问
情况,浏览量前三位的城市本地新闻媒体网
站均支持得20分,2家支持得10分,1家支
持得5分,均不支持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9-A2
|
互联网城市 服务普适化
情况
|
分项分数= 50%×(b₁+b₂)
bi:在身体机能差异人群出行、就医、消费、
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实现线
上线下服务高效协同,解决身体机能差异人
群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基本
建立。支持得50分,不支持得0分
b₂ :与身体机能差异人群日常生活相关的政
务服务、社区服务、新闻媒体、社交通信、生
活购物、金融服务等互联网网站、互联网应
用完成适老化改造,实现界面优化、内容朗
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提供相关应
用的"关怀模式"将无障碍改造纳入日常更
新维护。支持得50分,不支持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2.10 社区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实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评价指标见表10。
表10 社区服务评价指标
L1P10-A1
|
社区服务智
慧化水平
|
分项分数=(0.5×b₁+0.5×b₂)×100
bi:物业服务覆盖比例=(以信息化手段提
供的服务事项数/物业服务事项总数)
b₂ :便民服务覆盖比例=(以信息化手段提
供的服务事项数/便民服务事项总数)
|
物业服务事项包括电梯运行、入侵报
警、环境卫生、访客管理、停车库(场)、
电动自行车管理。
便民服务事项包括信息发布、生活缴 费、报事报修、投诉建议、邻里互动。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6.3 精准治理
6.3.1 城市管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城市进行智慧管理,发展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情况。评价指
标见表11。
表11 城市管理评价指标
L2P1-A1
|
城市管理事
项覆盖情况
|
分项分数= 25%×b×100
b:城市管理事项覆盖比例=(已经纳入系统
的事项数/城市管理事项总数)
|
b中的系统指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如城
市运行/运营管理中心。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1-A2
|
城市事件自 动处理情况
|
分项分数=25%×(0.5×b:+0.5×b₂)×100
bi:城市事件自动处理比例=(自动处理城
市事件数/城市事件总数)
b₂ :城市事件办结比例=(城市事件有效办
结数/城市事件应办结总数)
|
该指标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而非人工 手段能够自动发现、自动立案、自动派
单、自动核查的事件占全体事件的比 例,自动处理事件数是指非人工手段而
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包括自动发现、自 动立案、自动派单、自动核查)处理城市
事件数,城市事件总数包括信息化(非 人工)手段自动处理事件数与人工手段
处理事件数的总和。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1-A3
|
市政管网管 线智能化监
测管理率
|
分项分数= 25%×(可以由物联网等技术进
行智能化监测管理的城市市政管网管线长
度/辖区市政管网管线总长度)×100
|
纳入智能化监测管理的城市市政管网
管线的数据,包括燃气、排水、给水三类
在内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管线。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评
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数据
|
L2P1-A4
|
网格化融合
管理水平
|
分项分数=25%×b
b:实现生态环境、应急指挥、市场监管、城市
管理、社会治理等治理网格的集约化建设的
领域数量,每实现1项得20分,满分100分。
其中,多网格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划分网
格、指挥体系、信息系统、网格队伍、工作流
程、热线资源、基础数据、办理事项等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3.2 公共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情况。
评价指标见表12。
GB/T 33356—2022
表12 公共安全评价指标
L2P2-A1
|
城市重点公 共区域智能 视频监控覆 盖率、视频监 控摄像机智
能运维管
理率
|
分项分数=40%×(0.4×b₁+0.6×b₂)×100
bj: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智能视频监控覆盖率=(智
能视频监控已经覆盖的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数量/城
市重点公共区域总数)
b₂ :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摄像机智能运维管
理率=(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可以进行统一智能运维
管理的视频监控摄像机数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视
频监控摄像机总数)
|
指标中提及的城市重点区域的 范围按照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要
求并结合城市情况确定。
数据取某 一 时间点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2-A2
|
城市重点公 共区域视频 监控联网率、 远程视频存
储完整率
|
分项分数= 30%×(0.5×b₁+0.5×b₂)×100
b₁ :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率=(已经接
入视频图像共享平台的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内视频
监控摄像机数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内视频监控摄
像机总数)
b₂ :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远程视频存储完整率=(城
市重点公共区域内联网视频监控摄像机实现远程
完整存储数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内联网视频监控
摄像机总数)
|
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远程视频存储 完整率,可以通过综合城市重点公
共区域联网视频监控摄像机的在 线率和传输网络的故障率计算。
指标中提及的城市重点区域的 范围按照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要
求并结合城市情况确定。
数据取某 一 时间点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2-A3
|
公共安全视 频图像支撑 服务社会管
理情况
|
分项分数= 30%×(0.6×bi+0.4×b₂)
b₁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支撑打击犯罪的贡献率得
分=(年度公安机关利用视频监控协助查破的刑事
案件数量/年度公安机关查破的刑事案件总
数)×100
b₂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服务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情
况,服务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个数多于5个(含5
个)的,得100分;服务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个数在
3~4个,得60分;服务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个数在
1~2个,得4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数据取某 一 时间点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3.3 应急管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构建应急管理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开展应急管理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3。
表13 应急管理评价指标
L2P3-A1
|
城市事件应
急指挥能力
|
分项分数=(城市事件应急指挥 系统完成对城市大型与突发事
件指挥的数量/城市大型与突发
事件总数量)×100
|
指标中提及的城市大型与突发事件指重大赛事、节
庆活动、演出活动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自然灾
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
大突发事件。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往前
1年内的统计数据
|
GB/T 33356—2022
6.3.4 社会信用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社会信用统筹管理机制建设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4。
表14 社会信用评价指标
L2P4-A1
|
主体平均信
用记录覆
盖率
|
分项分数=[(企业信用记录数/存续企业
数+自然人信用记录数/自然人人口数)/
2]×100
|
企业、自然人信用记录数是指城市现已归
集的企业、自然人信用记录数,需提供城 市信用信息平台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3.5 基层治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基层治理现代化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设成效。评价指标见表15。
表15 基层治理评价指标
L2P5-A1
|
街道(乡镇) 矛盾纠纷系
统覆盖率
|
分项分数=50%×[已建立矛盾纠纷采集系
统的街道(乡镇)数/街道(乡镇)总数]×100
|
按照GB/T 31000—2015中4.7规定的
格式进行统计。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5-A2
|
社区(行政
村)数据综合
采集率
|
分项分数= 50%×(数据采集终端可统一采
集的数据类型数目/数据采集种类总
数)×100
数据采集终端可统一采集的数据类型数目:
由数据采集终端统一采集的数据类型数目
数据采集种类总数:需要社区(行政村)采集
的数据类型总数目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4 生态宜居
6.4.1 生态环保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自动化监测,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问题处置等工作
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6。
表16 生态环保评价指标
L3P1-A1
|
环境质量自
动化监测
水平
|
分项分数= 40%×(空气环境质量自动化监
测覆盖面积/城区总面积)×100
|
城市面积统一为km²。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16 生态环保评价指标 (续)
L3P1-A2
|
企业、事业单
位环境信息
公开率
|
分项分数= 30%×(公开环境信息的辖区内
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数/辖区内重点排污企
事业单位数)×100
|
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是指列入 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公开
环境信息的企事业是指名录中在当年 公开了环境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公开
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3P1-A3
|
城市环境问
题处置率
|
分项分数= 30%×(环境事件处置数量/环
境事件举报数量)×100
举报事件为0得满分,举报事件不为0按照
上述公式计算
|
环境事件处置数量是指被举报的环境
事件中完成处置的事件数量。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评
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数据
|
6.4.2 绿色低碳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绿色发展,推动节能降耗的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7。
表17 绿色低碳评价指标
L3P2-A1
|
重点用能单
位在线监
测率
|
分项分数= 40%×(纳入在线监测的重点用
能单位数量/重点用能单位总数)×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3P2-A2
|
建筑用能分 项计量应用 水平
|
分项分数= 40%×(安装了用能分项计量装
置的重点用能建筑/重点用能建筑总数
量)×100
|
重点用能建筑指20000 m²以上的公共
建 筑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3P2-A3
|
企事业单位 及[大型活动](https://siduwenku.com/search?f=new&wd=%E5%A4%A7%E5%9E%8B%E6%B4%BB%E5%8A%A8) 组织碳中和
实施情况
|
分项分数=20%×(b₁+b₂)
bi:大型活动组织者在大型活动筹备、举行
和收尾阶段实施经济可行的减少其温室气
体排放的措施,制定大型活动温室气体减排
措施,确保最大程度实现大型活动温室气体
减排。支持得50分,不支持得0分
b₂ :企事业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首先
应采取合适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并确保实
现计划中确定的减排目标。碳排放重点企
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或本市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相关
指南要求,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边界
与核算方法。支持得50分,不支持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评
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数据
|
GB/T 33356—2022
6.5 信息基础设施
6.5.1 信息网络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固定宽带网络、移动宽带网络发展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8。
表18 信息网络评价指标
L4P1-A1
|
千兆光网覆
盖能力
|
分项分数= 50%×(0.5×b:+0.5×b2)×100 bi:城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城市
地区具备千兆接入能力的家庭数/城市地区
家庭总数)
b₂ :1000 Mb/s及以上用户占比=(城市地 区1000
Mb/s及以上[宽带接入](https://siduwenku.com/search?f=new&wd=%E5%AE%BD%E5%B8%A6%E6%8E%A5%E5%85%A5)用户数/城市
地区所有固定宽带用户总数)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AP1-A2
|
5G网络覆盖
能力
|
分项分数= 50%×(0.4×b₁+0.4×b₂+
0.2×bs)
bi:重点场所5G网络通达率得分=(城市地
区已有5G信号覆盖的市属公办医院(三级
以上)、重点高校、文化旅游重点区域以及开
办客运业务的火车站(二等以上)、干线机
场、重点道路等场所总数/城市地区上述场
所总数)×100
b₂ :5G用户占比得分=(城市地区5G用
户/城市地区所有移动宽带用户数)×100
b₃ :开展5G创新应用情况,5G在生产、生
活、消费等领域创新应用案例个数,如5G+
智慧教育、5G+智慧医疗、5G+智慧物流、
5G+智慧农业、5G+工业互联网等,每实现
1项得20分,满分100分
|
城市地区5G用户按照5G终端连接数 计算,移动宽带用户数按照3G/4G/
5G用户数之和计算。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5.2 时空信息平台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建立时空信息服务体系,开展时空信息服务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9。
GB/T 33356—2022
表19 时空信息平台评价指标
L4P2-A1
|
多尺度地理 信息覆盖和
更新情况
|
分项分数=50%×(0.25×b₁+0.25×b₂+
0.5×bs)×100
b₁=(城市建成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覆
盖面积/城市建成区)
b₂=(城市规划区1:1000或1:2000比例
尺地形图覆盖面积/城市规划区)
b₃=(1/城市1:5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
期 )
|
b₁ 、b₂ 中地形图覆盖面积指现势及历史
地形图数据的不重复累加覆盖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
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
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
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b₃ 中城市1:5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以
1年为单位,小于1年的,更新周期按1年计
算,更新形式包括整体更新或部分更新。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4P2-A2
|
时空信息平 台在线为政 府部门和公
众服务情况
|
分项分数=50%×(bi+b:+b₃)
bi:城市开展政务版本时空信息平台服务情
况,有且运行中得40分,没有得0分
b₂ :城市开展互联网公众版本时空信息平台 网站(天地图
·城市)服务情况,有且运行中
得30分,没有得0分
b₃ :基于政务版本或公众版本地理信息平台
开展移动客户端服务情况,有且运行中得30
分,没有得0分
|
时空信息平台,亦可称地理信息公共平 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时空信息
云平台等。运行指"部署在相应网络并
提供时空信息服务"。
b₃ 中基于政务版或公众版地理信息平 台开展移动客户端服务情况,指通过政
务版本或公众版本地理信息平台提供 的移动开发接口,所开发的移动应用情
况,实现一种移动应用即得30分。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5.3 政务设施
本指标用于评价政务云应用水平。评价指标见表20。
表20 政务设施评价指标
LAP3-A1
|
政务业务系
统上云率
|
分项分数= 50%×(政务业务系统上云数
量/政务业务系统总数量)×100
|
政务业务系统主要指政务部门应用信 息技术支持履行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
的信息系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
等不宜上云的政务业务系统除外)。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4P3-A2
|
政务外网基
层单位覆
盖率
|
分项分数= 50%×[已联通政务外网的社区
(行政村)/本市全部社区(行政村)]×100
|
统计通过政务外网可访问政务云和业
务系统的覆盖情况。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6.6 信息资源
一级指标“信息资源”下设二级指标"共享开放"。"共享开放"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和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21。
表21 共享开放评价指标
L5P1-A1
|
信息资源部
门间共享率
|
分项分数= 50%×(制定信息资源目录并提
供共享的部门数量/政府部门总数)×100
|
制定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共享是指制 定了部门权责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目录
分两种情况进行评价,无条件共享应全 部共享给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类的信
息资源,应按照注明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共 享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5P1-A2
|
公共数据资
源社会开
放率
|
分项分数= 50%×(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
类别数量/需要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类别总
数)×100
|
本指标考察以下22类需要开放的公共 数据资源,包括信用服务、医疗卫生、社
保就业、公共安全、城建住房、交通运 输、教育文化、科技创新、资源能源、生
态环境、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财税金 融、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救助、法
律服务、生活服务、气象服务、地理空 间、地名地址、机构团体等。暂不对每
个类别中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具体
种类和数量进行要求。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7 产业发展
一级指标"产业发展"下设二级指标"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数字经济发展的情
况。评价指标见表22。
表22 数字经济评价指标
L6P1-A1
|
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GDP
占比
|
分项分数=100%×(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GDP/GDP总数)×100
|
根据《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 (2021)》的规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
应数字产业化部分,主要包括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
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
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6.8 信息安全
6.8.1 保密工作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开展保密工作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指标权
重。评价指标见表23。
表23 保密工作评价指标
L7P1-A1
|
失泄密事件 (案件)情况
(最高减2
分 )
|
1)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相关数
据发布或输入非涉密网络前,未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最高减0.5分
2)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
的,发生每起事件(案件)减0.3分,最高减
1 . 5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8.2 密码应用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密码相关规定、推进密码应用工作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指标
权重。评价指标见表24。
表24 密码应用评价指标
L7P2-A1
|
密码应用情 况(最高减2
分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https://siduwenku.com/search?f=new&wd=%E5%85%B3%E9%94%AE%E4%BF%A1%E6%81%AF%E5%9F%BA%E7%A1%80%E8%AE%BE%E6%96%BD)、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及以上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系统未落实密
码应用"三同步一评估"要求的,每个系统减
0.2分,最高减2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8.3 网络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推进网络安全执行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
指标权重。评价指标见表25。
表25 网络安全评价指标
L7P3-A1
|
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定级 备案情况(最
高减1分)
|
基础信息网络及重要信息系统备案率,要求
全部完成梳理并备案,覆盖政府党政机关和
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关键信息系统、云平台、
基础网络、物联网、互联网、工控系统等,对
于备案率小于60%的,减1分;备案率小于
80%且大于或等于60%的,减0.5分;备案
率大于或等于80%的,不减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2 5 网络安全评价指标 (续)
L7P3-A2
|
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测评 整改情况(最
高减1分)
|
按要求完成风险评估和等级测评整改,对于
未完成的减1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8.4 数据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数据安全相关规定、推进数据安全防护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
指标权重。评价指标见表26。
表26 数据安全评价指标
L7P4-A1
|
数据分类分 级情况(最高
减1分)
|
完成关键数据资产的分类分级,并形成重要
数据清单名录,数据开放访问的条件权限定
义清晰,完成率低于70%,减1分;完成率小
于90%但大于70%,减0.5分;完成率大于
90%不减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7P4-A2
|
数据安全防 护情况(最高
减1分)
|
建立关键数据资产的安全防护能力,覆盖数
据全生存周期不减分;未全面覆盖,减1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6.9 创新发展
6.9.1 体制机制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的组织领导、建设管理、长效运营体制机制创新情况。评价指标见表27。
表27 体制机制评价指标
L8P1-A1
|
智慧城市组
织领导
|
分项分数=30%×(b₁+b₂+b₃+b₄)
bi:是否设立领导组织机构并开展实际工作内容,设立
得10分,设立且开展工作得20分,未设立得0分
b₂ :是否设立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来组织推进智慧
城市工作,有主管部门得20分,有专业支撑机构得
10分,满分30分,无得0分
b₃ :是否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共性平台、数据资源、
服务入口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和开放共享等制度和
工作机制,设立得20分,未设立得0分
b:是否制定智慧城市相关的总体规划、顶层设计、
行动计划等,有一项得10分,满分30分,无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
计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2 7 体制机制评价指标 (续)
L8P1-A2
|
智慧城市建
设管理
|
分项分数=30%×(b₁+b₂+b₃)
bi:是否建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得30
分,未建立得0分
b₂ :智慧城市重点项目是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
系,纳入得30分,未纳入得0分
bs:是否建立本地智慧城市评价机制并开展了本地
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建立机制得20分,开展评价得
20分,满分40分,未建立得0分。本地智慧城市评
价机制指除国家评价外,本省(区、市)、地级市、县
级市或县开展的评价工作,包括本地评价指标体
系、评价工作通知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 计数据
|
L8P1-A3
|
智慧城市长
效运营
|
分项分数= 40%×(b₁+b₂)
bi:是否建立建设运营长效机制,已经建立长效工作
机制得50分,未建立但有明确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
划得30分,无得0分。建立长效机制指通过公开发
文或政府内部文件形式明确建立建设运营组织机
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等。有明确的工作方案和推
进计划指相关工作已经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b₂ :是否有建设运营主体,有建设运营主体30
分,建设运营主体完成至少1个智慧城市项目实施
得50分,无得0分。建设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投资
平台公司、第三方运营商等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
计数据
|
6.9.2 改革创新实践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工作方法、技术工具等层面的改革创新实践情况。评价指标见表28。
表28 改革创新实践评价指标
L8P2-A1
|
改革创新
实践
|
分项分数=0.6×b₁+0.4×b₂
bi:工作方法创新,在城市管理和服务的业务流程、
服务模式、管理方法,业务改革、发展模式等方面开
展智慧化改革创新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每实现1
项创新应用服务得20分,最高得分100分
b₂ :技术工具创新,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AR/VR、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智能计算
中心、城市智能中枢系统等创新技术和智能工
具,用于解决城市城市规划、精准治理、产业发
展、惠民服务、政府决策、应急管理等难点问
题,每实现1项创新应用可得10分,最高得分
100分
|
一项工作方法创新应用指不同业 务事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应用
场景下提升效能、优化体验。同一
业务的不同环节不重复计算。
一项技术工具创新应用指具有不 同使用对象、不同技术工具、解决
不同问题。如人工智能应用于所 有行业领域只能算 一 项创新应
用,不能重复计算。
证明材料以案例形式提供。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
评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数据
|
GB/T 33356—2022
6.10 市民体验
一级指标"市民体验"下设置二级指标"市民体验调查"。"市民体验调查"指标用于评价公众对智慧
城市建设效果的切身感受。本指标的评价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其具体指标、计算方法由调查
问卷确定。
7 指标权重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见表29。其中,"信息安全
L7"作为扣分项,不占指标权重。
根据表29中给出的权重,各地方在计算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总体得分时,可通过加权求和并扣
除"信息安全 L7" 的方式进行计算。
表29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
惠民服务L1(24%)
|
政务综合服务L1P1(5%)
|
交通服务LIP2(3%)
|
社保服务L1P3(2%)
|
医疗服务L1P4(3%)
|
教育服务L1P5(2%)
|
就业服务L1P6(2%)
|
城市服务L1P7(2%)
|
养老服务L1P8(2%)
|
无障碍服务L1P9(2%)
|
社区服务L1P10(1%)
|
精准治理L2(11%)
|
城市管理L2P1(4%)
|
公共安全L2P2(3%)
|
应急管理L2P3(1%)
|
社会信用L2P4(1%)
|
基层治理L2P5(2%)
|
生态宜居L3(6%)
|
生态环保L3P1(3%)
|
绿色低碳L3P2(3%)
|
信息基础设施L4(6%)
|
信息网络L4P1(2%)
|
时空信息平台L4P2(2%)
|
政务设施L4P3(2%)
|
信息资源L5(6%)
|
共享开放L5P1(6%)
|
产业发展L6(2%)
|
数字经济L6P1(2%)
|
GB/T 33356—2022
表 2 9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 ( 续 )
信息安全L7(0%)
|
保密工作L7P1
|
密码应用L7P2
|
网络安全L7P3
|
数据安全L7P4
|
创新发展L8(5%)
|
体制机制L8P1(3%)
|
改革创新实践L8P2(2%)
|
市民体验L9(40%)
|
市民体验调查L9P1(40%)
|
GB/T 33356—2022
附 录 A
(资料性)
县域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A.1 惠民服务
A.1.1 政务综合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十政务服务",推进政务综合服务"一
网、 一 门"的情况。评
价指标见表A.1。
表 A.1 政务综合服务评价指标
L1P1-A1
|
一网办理率
|
分项分数=50%×(可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
台、移动端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
服务事项总数)×100
|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政务服务事项,本分项中的政
务服务事项总数由各省市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涉密等不宜网上办理的政务服 务事项除外)。 一网办理是指实现从网
上咨询、网上申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 理、网上反馈“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1-A2
|
一门可办率
|
分项分数= 50%×(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
数)×100
|
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分项 L1P1-A1要求相同。实现线下一站式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可以在同一 地点或同一窗口即可办结的政务服务
事 项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1.2 医疗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医疗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医疗健康服务公平便捷的情况。
评价指标见表 A.2。
表 A.2 医疗服务评价指标
L1P2-A1
|
远程医疗覆
盖率
|
分项分数=30%×(与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实现远程诊疗的医疗机构数/医疗机构总
数)×100
|
医疗机构范围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A.2 医疗服务评价指标 ( 续 )
L1P2-A2
|
互联网医院
建设水平
|
分项分数=30%×(互联网医院数/医疗机
构总数)×100
|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 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
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参照国 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
办法(试行)》中《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试行)》认定。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2-A3
|
居民电子健
康档案建
档率
|
分项分数=40%×(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
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
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 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
生室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电子健 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
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并按照标准 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
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 报。建档指完成健康档案封面和个人
基本信息表,其中0~6岁儿童不需要填
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其基本信息填写在
"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上。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1.3 教育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教育专网和利用网络开展学习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3。
表 A.3 教育服务评价指标
L1P3-A1
|
教育专网覆
盖率
|
分项分数= 50%×(教育专网联通的学校和
教育机构数/学校和教育机构总数)×100
|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3-A2
|
师生网络学
习空间覆
盖率
|
分项分数= 50%×[(教师开通网络学习空
间的教师数+学生开通网络学习空间的学
生数)/(教师总数+学生总数)]×100
如“(教师开通网络学习空间的教师数+学
生开通网络学习空间的学生数)/(教师总
数十学生总数)"比率如超过1,则按1取值
|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
学 校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1.4 农业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利用信息技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推动农业质量变革、效率变
GB/T 33356—2022
革、动力变革方面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4。
表 A.4 农业服务评价指标
L1P4-A1
|
农业精准生
产情况
|
分项分数=60%×(b₁+b₂)
bi:利用信息技术已经实现的种养生产指
导、种养规模测算、适宜区规划、种养周期测
算及产量预估、农业金融等,每实现一种得8
分,实现5种以上可得满分40分
b₂ :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农机调配、大田种植、
设施农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领域,每提
供一种得20分,提供3类服务及以上可得
满分6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4-A2
|
农产品在线
化经营情况
|
分项分数=40%×b×100
b:农产品利用电子商务销售占比=(农产品
网上销售额/农产品销售总额)×100%
|
农产品网上销售指通过互联网、有线电 视、广播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农产品交易
的过程,包括传统电商、电视购物、直播
电商、直播带货等模式。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1.5 行政村(社区)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实施"互联网+"行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智能化建设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5。
表 A.5 行政村(社区)服务评价指标
L1P5-A1
|
智慧行政村
(村居)覆
盖率
|
分项分数=(智慧行政村数/行政村总
数)×100
|
智慧行政村(社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①实现2项以上政务服务
事项的一站式受理;②实现主要地区网 络覆盖;③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基层
党建、村务、资产、资源、资金等管理; ④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口计生、民政
优抚、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 科技教育、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水 平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1.6 基层文化服务数字化
本指标用于评价文化和旅游部持续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中"数字图书馆"建设情况。评价指
标见表 A.6。
GB/T 33356—2022
表 A.6 基层文化服务数字化评价指标
L1P6-A1
|
数字图书馆
普及率
|
分项分数=[(县级数字图书馆数量+乡镇
级数字图书馆数量)/(县级图书馆总数+乡
镇级图书馆总数)]×100
|
数字图书馆指可提供数字化文献信息
资源服务的实体图书馆。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2 精准治理
A.2.1 县域综合治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运用数字化手段发展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对县域进行一体化综合治理、综合指挥
管理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7。
表 A.7 县域综合治理评价指标
L2P1-A1
|
市政管网管 线智能化监
测管理率
|
分项分数=20%×(可以由物联网等技术进
行智能化监测管理的城市市政管网管线长
度/辖区市政管网管线总长度)×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1-A2
|
数字化城管
情况
|
分项分数= 20%×(b₁+b₂+b₃+b₁+b₅)
b₁ :城市管理事部件的立案率得分=立案率
不低于95%时20分,介于(90%,95%)时15 分,介于(85%,90%)时10分,介于
[80%,85%]时5分,低于80%时0分
b₂ :城市管理事部件办理的派遣正确率得
分=派遣正确率不低于90%时20分,介于 (85%,90%)时15分,介于(80%,85%)时
10分,介于(75%,80%)时5分,低于75%时
0 分
b₃ :执行部门按时处置率得分=执行部门按 时处置率不低于80%时20分,介于
[75%,80%]时15分,介于(70%,75%)时 10分,介于[65%,70%]时5分,低于65%时
0 分
b,:城市管理事部件的结案率得分=结案率
不低于90%时20分,介于(85%,90%)时15 分,介于(80%,85%)时10分,介于
[75%,80%]时5分,低于75%时0分
bs:数字化城管覆盖率=数字化城管覆盖面
积/建成区面积,覆盖率得分=覆盖率不低 于90%时20分,介于(85%,90%)时15
分,介于(80%,85%)时10分,介于
[75%,80%]时5分,低于75%时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A.7 县域综合治理评价指标 ( 续 )
L2P1-A3
|
网格化管理
水平
|
分项分数=30%×(0.5×b₁+0.5×b₂)
b₁ :网格化管理覆盖率得分=推行网格化管理
的社区(行政村)数量/社区(行政村)总数×100 b₂
:实现生态环境、应急指挥、市场监管、城
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治理网格的集约化建设
的领域数量,每实现1项得20分,满分100
分。其中,多网格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划
分网格、指挥体系、信息系统、网格队伍、工
作流程、热线资源、基础数据、办理事项等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1-A4
|
城市综合
指挥
|
分项分数=30%×(0.25×b₁+0.25×b₂+
0.5×b₃)
b₁ :已建设城市指挥系统(智慧城市运营中
心联动指挥、应急指挥)与融合通信系统,能
指挥重大活动保障与应急事件的,得100
分,否则得0分
b₂ :城市指挥系统通过各委办局既有专用通
信系统可实际指挥到公安、应急、城管等部 门 一
线人员以应对重大事件的,得100
分,否则得0分。
bs:[城市指挥系统完成对重大活动(如重大
赛事、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灾
害、卫生防疫、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公共事件指挥的数量/城市大型与突发事件
总数量]×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2.2 公 共 安 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情况。
评价指标见表 A.8。
表 A.8 公共安全评价指标
L2P2-A1
|
城市重点公 共区域智能 视频监控覆 盖率、视频监 控摄像机智
能运维管
理率
|
分项分数= 40%×(0.4×b₁+0.6×b₂)×100 bi: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智能视频监控覆盖
率=(智能视频监控已经覆盖的城市重点公
共区域数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总数)
b₂ :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摄像机智能
运维管理率=(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可以进行
统一智能运维管理的视频监控摄像机数
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摄像机总数)
|
指标中提及的城市重点区域的范围按照
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情况
确 定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A.8 公共安全评价指标 ( 续 )
L2P2-A2
|
重点公共区 域视频监控
联网率
|
分项分数= 40%×(已经接入视频图像共享
平台的重点公共区域内视频监控摄像机数
量/重点公共区域内视频监控摄像机总数
量)×100
|
指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的范围按照公 安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情况
确 定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2-A3
|
公共安全视 频图像支撑 服务社会管
理情况
|
分项分数=20%×(0.6×b₁+0.4×b₂)
b₁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支撑打击犯罪的贡献
率得分=(年度公安机关利用视频监控协助
查破的刑事案件数量/年度公安机关查破的
刑事案件总数)×100
b₂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服务政府其他职能部
门情况,服务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个数多于
5个(含5个)的,得100分;服务政府其他职
能部门的个数在3~4个,得60分;服务政
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个数在1~2个,得40
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3 生态宜居
A.3.1 生态环保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智慧化监测,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问题处置等工作
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9。
表 A.9 生态环保评价指标
L3P1-A1
|
环境质量监
测水平
|
分项分数=50%×(空气、水体环境质量信
息化监测覆盖面积/城区总面积)×100
空气、水体两项考核内容权重均为50%
|
城市面积统一为km²。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3P1-A2
|
企事业单位 环境信息公
开率
|
分项分数=50%×(公开环境信息的辖区内
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数/辖区内重点排污
企事业单位数)×100
|
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是指列入 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公开
环境信息的企事业是指名录中在当年 公开了环境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公开
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3.2 绿色乡村
本指标用于评价乡村绿色发展,推动节能降耗的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10。
GB/T 33356—2022
表 A.10 绿色乡村评价指标
L3P2-A1
|
乡村生态保
护信息化
水平
|
分项分数=50%×b
b:是否建有农村生态系统监测平台,实现对
农村生态系统脆弱区和敏感区实施重点监
测,有得100分,无得0分
|
城市面积统一为km²。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3P2-A2
|
农村绿色生
活情况
|
分项分数=50%×b
b:是否建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监测平台,实
现对农村污染物、污染源全时全程监测,有
得50分,无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4 信息基础设施
A.4.1 信息网络
本指标用于评价县域网络基础设施支撑能力。评价指标见表 A.11。
表 A.11 信息网络评价指标
L4P1-A1
|
千兆光网覆 盖能力
|
分项分数= 40%×(0.5×b₁+0.5×b2)×100 bi:县城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县城
地区具备千兆接入能力的家庭数/县城地区
家庭总数)
b₂ :500 Mb/s及以上用户占比=(县城地区 500
Mb/s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数/县城地区
所有固定宽带用户总数)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4P1-A2
|
5G网络覆盖
能力
|
分项分数= 40%×(0.4×b;+0.4×b₂+
0.2×b₃)
b₁ :重点场所5G网络通达率得分=(县城地
区已有5G信号覆盖的主要医院、学校、交通
场站、道路、文化旅游重点区域等场所总
数/城市地区上述场所总数)×100
b₂ :5G用户占比得分=(县城地区5G用 户/县城地区所有移动宽带用户数)×100
b:开展5G创新应用情况,5G在生产、生 活、消费等领域创新应用案例个数,如5G+
智慧教育、5G+智慧医疗、5G+智慧物流、
5G+智慧农业、5G+工业互联网等,每实现
1项得20分,满分100分
|
县城地区5G用户按照5G终端连接数 计算,移动宽带用户数按照3G/4G/
5G用户数之和计算。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A.4.2
重点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
本指标用于评价县城重点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改造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12。
表 A.12 重点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评价指标
LAP2-A1
|
重点领域智
能设施部
署率
|
分项分数=(完成智能设施部署和应用的重
点领域数量/重点领域总数)×100
|
指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的范围按照主 管部门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情况确定。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5 信息资源
一级指标"信息资源"下设有二级指标"共享开放","共享开放"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部门信息共
享和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13。
表 A.13 共享开放评价指标
L5P1-A1
|
信息资源部
门间共享率
|
分项分数= 50%×(制定信息资源目录并提
供共享的部门数量/政府部门总数量)×100
|
制定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共享是指制 定了部门权责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目录
分两种情况进行评价,无条件共享应全 部共享给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类的信
息资源,应按照注明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共 享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5P1-A2
|
公共数据资
源社会开
放率
|
分项分数= 50%×(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
类别数量/需要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类别总
数)×100
|
本评价考察以下22类需要开放的公共 数据资源,包括信用服务、医疗卫生、社
保就业、公共安全、城建住房、交通运 输、教育文化、科技创新、资源能源、生
态环境、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财税金 融、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救助、法
律服务、生活服务、气象服务、地理空 间、地名地址、机构团体等。暂不对每
个类别中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具体
种类和数量进行要求。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6 信息安全
A.6.1 保密工作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开展保密工作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指标权
GB/T 33356—2022
重。评价指标见表 A.14。
表 A.14 保密工作评价指标
L6P1-A1
|
失泄密事件 (案件)情况
(最高减2
分 )
|
1)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相关数
据发布或输入非涉密网络前,未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最高减0.5分
2)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
的,发生每起事件(案件)减0.3分,最高减
1.5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6.2 密码应用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密码相关规定、推进密码应用工作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指标
权重。评价指标见表 A.15。
表 A.15 密码应用评价指标
L6P2-A1
|
密码应用情 况(最高减2
分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及以上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系统未落实密
码应用"三同步一评估"要求的,每个系统减
0.2分,最高减2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6.3 网络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推进网络安全执行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
指标权重。评价指标见表A.16。
表 A.16 网络安全评价指标
L6P3-A1
|
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定级 备案情况(最
高减1分)
|
基础信息网络及重要信息系统备案率,要求
全部完成梳理并备案,覆盖政府党政机关和
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关键信息系统、云平台、
基础网络、物联网、互联网、工控系统等,对
于备案率小于60%的,减1分;备案率小于
80%且大于或等于60%的,减0.5分;备案
率大于或等于80%的,不减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6P3-A2
|
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测评
整改情况(最
高减1分)
|
按要求完成风险评估和等级测评整改,对于
未完成的减1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GB/T 33356—2022
A.6.4 数据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遵守国家数据安全相关规定、推进数据安全防护的情况。本指标作为扣分项,不占
指标权重。评价指标见表 A.17。
表 A.17 数据安全评价指标
L6P4-A1
|
数据分类分 级情况(最高 减1分)
|
完成关键数据资产的分类分级,并形成重要
数据清单名录,数据开放访问的条件权限定
义清晰,完成率低于70%,减1分;完成率小
于90%但大于70%,减0.5分;完成率大于
90%,不减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6P4-A2
|
数据安全防 护情况(最高
减1分)
|
建立关键数据资产的安全防护能力,覆盖数
据全生存周期不减分;未全面覆盖,减1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
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A.7 创新发展
A.7.1 体制机制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的组织领导、建设管理、长效运营体制机制创新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18。
表 A.18 体制机制评价指标
L7P1-A1
|
智慧城市组
织领导
|
分项分数= 30%×(b₁+b₂+b₃+b₁)
bi:是否设立领导组织机构并开展实际工作内
容,设立得10分,设立且开展工作得20分,未设
立得0分
b₂ :是否设立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来组织推进智
慧城市工作,有主管部门得20分,有专业支撑机
构得10分,满分30分,无得0分
ba:是否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共性平台、数据资
源、服务入口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和开放共享等
制度和工作机制,设立得20分,未设立得0分
bi:是否制定智慧城市相关的总体规划、顶层设
计、行动计划等,有一项得10分,满分30分,无得 0 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
数据
|
GB/T 33356—2022
表 A.18 体制机制评价指标 ( 续 )
L7P1-A2
|
智慧城市建 设管理
|
分项分数=30%×(b₁+b₂+b₃)
bi:是否建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得30 分,未建立得0分
b₂ :智慧城市重点项目是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
系,纳入得30分,未纳入得0分
bs:是否建立本地智慧城市评价机制并开展了本
地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建立机制得20分,开展评
价得20分,满分40分,未建立得0分。本地智慧
城市评价机制指除国家评价外,本省(区、市)、地
级市、县级市或县开展的评价工作,包括本地评 价指标体系、评价工作通知
|
数据取某一 时间段内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 数据
|
L7P1-A3
|
智慧城市长 效运营
|
分项分数= 40%×(b₁+b₂)
b:是否建立建设运营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工作
机制得50分,未建立但有明确的工作方案和推
进计划得30分,无得0分。建立长效机制指通
过公开发文或政府内部文件形式明确建立建设
运营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等。有明确
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指相关工作已经列入政 府年度工作计划
b₂ :是否有建设运营主体,有建设运营主体30
分,建设运营主体完成至少1个智慧城市项目实
施得50分,无得0分。建设运营主体包括政府 投资平台公司、第三方运营商等
|
数据取某一 时间段内的统计数 据,如评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
数据
|
A.7.2 改革创新实践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工作方法、技术工具等层面的改革创新实践情况。评价指标见表
A.19。
表 A.19 改革创新实践评价指标
L7P2-A1
|
改革创新
实践
|
分项分数=0.6×b₁+0.4×b₂
bi:工作方法创新,在城市管理和服务的业
务流程、服务模式、管理方法,业务改革、发
展模式等方面开展智慧化改革创新实践并
取得良好效果,每实现1项创新应用服务得
20分,最高得分100分
b₂ :技术工具创新,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
算、AR/VR、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
智能计算中心、智慧城市中枢系统等创新技
术和智能工具,用于解决城市规划、精准治
理、产业发展、惠民服务、政府决策、应急管
理等难点问题,每实现1项创新应用可得10
分,最高得分100分
|
一项工作方法创新应用指不同业务事 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应用场景下提
升效能、优化体验。同一业务的不同环
节不重复计算。
一项技术工具创新应用指具有不同使
用对象、不同技术工具、解决不同问题。
如人工智能应用于所有行业领域只能
算一项创新应用,不能重复计算。
证明材料以案例形式提供。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评
价开始往前1年内的统计数据
|
GB/T 33356—2022
A.8 市 民 体 验
一级指标"市民体验"下设置二级指标"市民体验调查"。"市民体验调查"指标用于评价公众对智慧
城市建设效果的切身感受。本指标的评价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其具体指标、计算方法由调查
问卷确定。
A.9 指标权重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见表A.20。 其中"信息安全L6"
作为扣分项,不占指标权重。
表 A.20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
惠民服务L1(25%)
|
政务综合服务L1P1(6%)
|
医疗服务L1P2(5%)
|
教育服务L1P3(5%)
|
农业服务L1P4(5%)
|
社区(行政村)服务L1P5(2%)
|
基层文化服务数字化L1P6(2%)
|
精准治理L2(12%)
|
县域综合治理L2P1(8%)
|
公共安全L2P2(4%)
|
生态宜居L3(6%)
|
生态环保L3P1(3%)
|
绿色乡村L3P2(3%)
|
信息基础设施L4(6%)
|
信息网络L4P1(4%)
|
重点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L4P2(2%)
|
信息资源L5(6%)
|
共享开放L5P1(6%)
|
信息安全L6(0%)
|
保密工作L6P1
|
密码应用L6P2
|
网络安全L6P3
|
数据安全L6P4
|
创新发展L7(5%)
|
体制机制L7P1(3%)
|
改革创新实践L7P2(2%)
|
市民体验L8(40%)
|
市民体验调查L9P1(40%)
|
GB/T 3335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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